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执法主体相应改变,各级税务机关将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答: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
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答:新的湖南省网上税务局系统2018年6月15日24点已正式上线,现在只需要登陆湖南省网上税务局,在“综合业务”中的“主附税(费)联合申报”模块可一次性完成主附税(费)申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省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省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