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通过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税、发票管理、优惠办理、备案管理、预约办税、实名认证、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涉税信息查询等多种涉税事项。
登录方式
1.请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相关注册手续,并申请开通所需要的功能权限。
2 . 请您登录湖南国税门户网站
http://www.hntax.gov.cn,点击“办税服务”—“网上办税”—“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通过使用CA证书或输入账号密码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您还可以通过关注“湖南国税”微信公众号或者下载“湖南国税掌上办税厅”APP的方式使用电子税务局。
3.系统根据纳税人已核定的税种等情况,自动创建相应的申报表,填写申报表数据后,点击[校验并保存]按钮,系统将校验是否存在数据错误,并将错误栏标红给出具体提示,请根据提示对错误信息进行数据修改。系统校验成功后,点击[确定]按钮提交申报信息至税务机关。
4.申报成功后,您还可以通过【电子缴税】模块查询待缴税信息进行电子缴税,系统支持三方协议缴税和银联在线缴税。
温馨提示
1.本功能模块适用于各类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财务报表等相关报表的报送。
2.推荐使用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引起申报表显示异常、部分操作无法进行等故障。
简易申报
3.申报成功后,您还可以通过【电子缴税】模块查询待缴税信息进行电子缴税,系统支持三方协议缴税和银联在线缴税。
温馨提示
本模块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报送,但不支持“货物及劳务”或“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混合经营,以及需要填写附列资料的和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申报。
银联在线缴税
温馨提示
请您在IE浏览器上操作“三方协议缴税”和“银联在线缴税”。
2.点击[新增信息]按钮 ,填写所需领用的发票种类、份数和领取方式等信息,若可领份数不能满足需求,可先通过点击[发票验旧]按钮,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
4.收到发票实物后,请您通过开票软件自行将发票领用信息写入税控设备。
温馨提示
1.如有欠缴税款或逾期未申报记录,则无法使用本功能模块。
2.发票领取方法有“办税厅自取”、“邮政EMS”、“顺丰快递”三种方式供您选择。如果您选择快递配送方式领用发票,请准确填写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发票验旧
2.根据票种核定信息选择点击[升级版发票验旧]、[冠名发票验旧]或[其他发票验旧]按钮,系统会弹出《发票领用(交旧验旧)申请表》。
4.点击[下一步] 进入确认信息页面,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信息提交至税务机关。验旧发票全部为正常填开的发票时,提交后系统自动完成验旧;验旧发票含有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时,您只需按照提示上传相关图片资料,无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温馨提示
1.升级版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冠名发票指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其他发票指除升级版和冠名发票以外的所有发票种类。
2.通过查询发票开具信息实现自动验旧功能只适用于升级版发票验旧,不适用于冠名发票验旧和其他发票验旧。
2.点击[新增信息]按钮,弹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须知》,请您认真阅读后点击[同意]按钮,进入“新增增值税发票代开信息”页面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完成缴税后,您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自取”或“自助终端自取”两种方式领取代开的发票。
温馨提示
1.本模块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政策规定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2.本模块取消了发票代开事前审核程序,您可以根据需求自行选择代开发票品目,按照提示操作即可。
3.如有逾期未申报记录则无法使用该功能模块,请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4.未缴税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可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发起缴税,申报单超过3个工作日将自动作废。
2.点击[新增信息]按钮 ,弹出《自然人代开须知》,请您认真阅读后点击[同意]按钮,进入“新增自然人发票代开信息”页面,填写代开人个人信息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相关信息。
4.完成缴税后,您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自取”或“自助终端自取”两种方式领取代开的发票。
温馨提示
1.本模块仅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时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
2.本模块取消了发票代开事前审核程序,您可以根据需求自行选择代开发票品目,按照提示操作即可。
3.提交的代开申请须在24小时内通过“银联缴税”完成缴税,超时未缴税或缴税失败,系统将自动退回申请,退回的申请可以重新发起缴税。
2.点击[新增信息]按钮,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
1.使用此模块的纳税人需通过CA证书登陆。
2.此模块只支持跨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省内跨区经营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请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请您按照“一地一表”的原则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经营方式为“建筑业”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项目一表”的原则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4.如您在电子税务局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延长外出经营时间可通过该模块进行延期操作。
2.点击【新增信息】按钮,填写《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并上传《银行开户许可证明》附件。
温馨提示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它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或电子税务局网上备案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15日内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超过15日的请到大厅自行办理。
2. 如果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功能,请携带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三方协议。
2. 点击[新增信息]按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单。
温馨提示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日起15日内可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办理;超过15日的,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2. 如果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栏选择“是”,在提交备案时,系统会提示“请您三个工作日内携带计算机记账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办税服务厅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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