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简介 主要功能 您可以通过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税、发票管理、优惠办理、备案管理、预约办税、实名认证、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涉税信息查询等多种涉税事项。 登录方式 1.请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相关注册手续,并申请开通所需要的功能权限。 2 . 请您登录湖南国税门户网站 http://www.hntax.gov.cn,点击“办税服务”—“网上办税”—“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通过使用CA证书或输入账号密码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您还可以通过关注“湖南国税”微信公众号或者下载“湖南国税掌上办税厅”APP的方式使用电子税务局。 网上申报 在线申报 1.登录成功后,请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中点击【申报缴税】-【在线申报】模块。 2.通过左侧导航栏进入【纳税申报】模块,点击[获取应申报信息]下载或更新企业最新应申报信息。 3.系统根据纳税人已核定的税种等情况,自动创建相应的申报表,填写申报表数据后,点击[校验并保存]按钮,系统将校验是否存在数据错误,并将错误栏标红给出具体提示,请根据提示对错误信息进行数据修改。系统校验成功后,点击[确定]按钮提交申报信息至税务机关。 4.申报成功后,您还可以通过【电子缴税】模块查询待缴税信息进行电子缴税,系统支持三方协议缴税和银联在线缴税。 温馨提示 1.本功能模块适用于各类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财务报表等相关报表的报送。 2.推荐使用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引起申报表显示异常、部分操作无法进行等故障。 简易申报 1. 登录成功后,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上点击【申报缴税】-【简易申报】模块。 2.填写申报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申报信息提交至税务机关。 3.申报成功后,您还可以通过【电子缴税】模块查询待缴税信息进行电子缴税,系统支持三方协议缴税和银联在线缴税。 温馨提示 本模块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报送,但不支持“货物及劳务”或“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混合经营,以及需要填写附列资料的和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申报。 在线缴税 三方协议缴税 1.登录成功后,请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中点击【申报缴税】-【三方协议缴税】模块。 2.点击操作栏中需缴纳税款信息对应行次的[缴款]按钮,弹出银行信息及缴税信息,选择“三方协议缴款银行”,点击[确定]按钮发起扣款。扣款成功后会提示“缴税成功”。 银联在线缴税 1.登录成功后,请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中点击【申报缴税】-【银联在线缴税】模块。 2.点击操作栏中需缴纳税款信息对应行次的[缴款]按钮,弹出银行信息及缴税信息,选择“银联缴款”,点击[确定]按钮发起扣款。扣款成功后会提示“缴税成功”。 温馨提示 请您在IE浏览器上操作“三方协议缴税”和“银联在线缴税”。 发票领用 操作步骤 1.登录成功后,请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中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模块。 2.点击[新增信息]按钮 ,填写所需领用的发票种类、份数和领取方式等信息,若可领份数不能满足需求,可先通过点击[发票验旧]按钮,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 3.点击[下一步],进入确认信息页面,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信息提交至税务机关。 4.收到发票实物后,请您通过开票软件自行将发票领用信息写入税控设备。 温馨提示 1.如有欠缴税款或逾期未申报记录,则无法使用本功能模块。 2.发票领取方法有“办税厅自取”、“邮政EMS”、“顺丰快递”三种方式供您选择。如果您选择快递配送方式领用发票,请准确填写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发票验旧 操作步骤 1.登录成功后,请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中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验旧】模块。 2.根据票种核定信息选择点击[升级版发票验旧]、[冠名发票验旧]或[其他发票验旧]按钮,系统会弹出《发票领用(交旧验旧)申请表》。 3.请您选择发票验旧的时间范围,点击[查询]按钮后,系统会带出发票开具信息。 4.点击[下一步] 进入确认信息页面,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信息提交至税务机关。验旧发票全部为正常填开的发票时,提交后系统自动完成验旧;验旧发票含有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时,您只需按照提示上传相关图片资料,无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温馨提示 1.升级版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冠名发票指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其他发票指除升级版和冠名发票以外的所有发票种类。 2.通过查询发票开具信息实现自动验旧功能只适用于升级版发票验旧,不适用于冠名发票验旧和其他发票验旧。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操作步骤 1.登录成功后,请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中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代开】模块。 2.点击[新增信息]按钮,弹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须知》,请您认真阅读后点击[同意]按钮,进入“新增增值税发票代开信息”页面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点击[下一步],进入确认信息页面,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选择“银联缴款”或“三方协议”后点击[发起缴税],系统会跳转至相应缴税页面,请您根据提示完成缴税。 4.完成缴税后,您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自取”或“自助终端自取”两种方式领取代开的发票。 温馨提示 1.本模块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政策规定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2.本模块取消了发票代开事前审核程序,您可以根据需求自行选择代开发票品目,按照提示操作即可。 3.如有逾期未申报记录则无法使用该功能模块,请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4.未缴税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可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发起缴税,申报单超过3个工作日将自动作废。 自然人发票代开 操作步骤 1.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中点击【自然人发票代开】模块。 2.点击[新增信息]按钮 ,弹出《自然人代开须知》,请您认真阅读后点击[同意]按钮,进入“新增自然人发票代开信息”页面,填写代开人个人信息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相关信息。 3.点击[下一步],进入确认信息页面,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跳转至银联缴税页面,请您根据提示完成缴税。 4.完成缴税后,您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自取”或“自助终端自取”两种方式领取代开的发票。 温馨提示 1.本模块仅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时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 2.本模块取消了发票代开事前审核程序,您可以根据需求自行选择代开发票品目,按照提示操作即可。 3.提交的代开申请须在24小时内通过“银联缴税”完成缴税,超时未缴税或缴税失败,系统将自动退回申请,退回的申请可以重新发起缴税。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操作步骤 1.登录成功后,请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中点击【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 2.点击[新增信息]按钮,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相关信息。 3.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确认信息页面,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信息提交至税务机关。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您可以在线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打印,无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温馨提示 1.使用此模块的纳税人需通过CA证书登陆。 2.此模块只支持跨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省内跨区经营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请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请您按照“一地一表”的原则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经营方式为“建筑业”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项目一表”的原则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4.如您在电子税务局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延长外出经营时间可通过该模块进行延期操作。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操作步骤 1.登录成功后,请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中点击【备案管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 2.点击【新增信息】按钮,填写《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并上传《银行开户许可证明》附件。 3. 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确认信息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信息提交至税务机关。 温馨提示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它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或电子税务局网上备案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15日内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超过15日的请到大厅自行办理。 2. 如果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功能,请携带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三方协议。 财务会计制度 操作步骤 1.登录成功后,请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网上办税”中点击【备案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模块。 2. 点击[新增信息]按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单。 3. 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确认信息页面,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信息提交至税务机关。 温馨提示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日起15日内可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办理;超过15日的,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2. 如果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栏选择“是”,在提交备案时,系统会提示“请您三个工作日内携带计算机记账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办税服务厅查验。” 电子税务局 让网上办税 快·易·点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小微企业名录是国务院今年重点督办任务之一,目前正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抓紧推进建设。为确保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规范建设和顺利推进,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制定了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方案和标准规范,并及时印发各地执行。 根据方案要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由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网站和各省(区市)小微企业名录子网站共同组成,各省(区市)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建设的原则进行系统建设,最终实现全国小微企业库的查询和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以及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集中公示和扶持申请导航等功能,进一步提高针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其实施的知晓度、透明度和精准度。 据了解,小微企业库是小微企业名录的重要功能,也是一个动态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数据库,包括当年已年报的小微企业和新设立的小微企业,未及时进行年报的小微企业不列入小微企业库。其中,对当年已年报的企业,由系统自动将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纳入小微企业库;已年报的个体工商户直接纳入小微企业库。对于新设立的企业,由系统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纳入小微企业库;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小微企业库。 总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表示,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使用及运行维护工作内容繁杂、政策性强、公众期待高,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商改〔2015〕4号),湖南省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15年9月20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自2015年9月20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将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交工商登记机关存档。原证件遗失的,应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2015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改革前已登记的企业应在过渡期内办理营业执照换发手续。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湖南省工商局网站(http://www.hnaic.gov.cn)和全省各地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无须交费。 特此通告。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