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厅整合:“合”出服务新气象 翻开今年的改革“台历”,自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办税服务厅整合至今已近4个月。整合情况怎么样?税务干部有哪些新变化?纳税人办税有哪些新感觉?近日,中国税务报的记者前往湖南多地走访,现场感受办税服务厅整合以来呈现出的新气象。 “更简、更快、更优” 今年7月初,长沙市凌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夏国辉正积极向公司人事部门申请,为他招聘一名助手协助处理涉税业务。他表示,公司老板名下有两家企业,一家在天心区,一家在雨花区,税收业务都由他负责,每月要往返跑两区国地税的4个办税服务厅,一个人实在“跑不过来”。 8月还未到,夏国辉却主动撤销了这一申请。原来,他收到了湖南税务的一条微信消息,提示纳税人自7月20日起,全省所有综合办税服务厅实现“一厅通办”“就近办”。 这一变化让他感到惊喜:“我现在只需就近选择一家办税服务厅,就可办理两家企业的所有涉税业务,没必要再招聘助手了。” 记者了解到,随着税务机构改革的推进,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以“一厅通办”为重点,推动税收业务全面整合,合并初期全省382个办税服务厅均实现“一窗办”“就近办”,其后逐步推出发票、申报、优惠等6大类30个“套餐式”服务,并实现申报、缴纳税款等涵盖90%以上日常涉税事项的114项业务“全程网上办”,力求“机构改革每推进一步,纳税人获得感就增进一分”。 对此,湖南威胜集团财务负责人钟喜玉有着切身体会。 “8月,我们感受了‘一窗通办’带来的便利;9月,网上税务局操作更加简便、功能更多更全,窗口人员办理业务也比上个月更加娴熟;10月,个税过渡期政策实施,我们迎来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部门的及时辅导确保了集团的正常申报进度,办税体验正越来越好!”钟喜玉说。 不仅仅是威胜集团有这样的感受,“程序更简、办税更快、服务更优”已经成为办税服务厅整合以来湖南省很多纳税人的一致感受。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内,返乡创业者姜勇首次办税就收到了一份“见面礼”。湖南省税务系统针对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多、办理周期长等“痛点”推出了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将纳税人首次办税涉及的10多项涉税事项打包整合,实现一个窗口一次性办结。姜勇说:“没想到迈入市场的第一步就如此顺利!” 数据显示,办税服务厅整合至今,湖南省纳税人平均办税时间由15分钟降至10分钟,办税等候时间由23分钟降至7分钟,往返路途时间由1小时降至半小时,整体办税时间平均提速50%以上。 乍看上去,办税提速的5分钟似乎远不如路途提速的半小时让人感受明显,但在这看似短短的5分钟背后,是湖南省382个办税服务厅5449名窗口一线税务人连续多日的默默付出。 “整合、磨合、融合” “人生地疏、同频共振、全面融合”——谈及整合以来的感受,岳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唐雁兵用了这3个词。 “刚整合时,很多税务干部心中还不自觉地用‘国税’‘地税’标签来区分各自的身份。”唐雁兵表示,虽然合并初期办税服务厅就已实现“一窗通办”,但此前原国税地税的窗口人员还未系统学习过对方的业务,相互之间也不够熟悉,一个大厅好像还是分了“两边”。 怎样让大家由“事合、人合”尽快迈向“心合、力合”,从而确保纳税人体验不减、办税效率更高?这是办税服务厅整合初期摆在改革面前的共同问题。 为此,湖南省各级税务部门立足办税服务厅岗位特点,坚持人文理念,积极创新“自选动作”促融合。 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开展原国税地税干部“相互拜师”活动,引导窗口人员结对互学业务技能;湘潭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通过形式多样的党日活动,促进大家谈心交流,互助学习;岳阳市税务局在办税窗口推行原国税地税干部“面对面”座位制,让双方能够随时沟通、取长补短…… 短短几个月过去,这些措施很快有了效果。“如今大家更愿意去加班学习自己不擅长的业务,彻底打破了业务壁垒。”唐雁兵说,前台业务的日趋整合,也带动了后台管理从分化走向一体,工作流程更加优化,运转更加顺畅。 与此同时,湖南省税务局全面整合清理原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两套管理办法,实现业务流程、导税服务、考核管理等制度口径统一;清理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系统3500多条数据并完成系统升级;开展业务融合培训5轮1342场,累计培训8.4万人次。现在,90%以上窗口人员精通并能熟练办理原国地税业务。全面融合后的一线税务人让纳税人真切感受到了“机构改革,服务先行”的新气象。 湖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刘明权表示,改革越到深处,越需要同心合力;事业越往前进,越需要携手共创。下一步,湖南省税务系统将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落实优惠等方面精准施策,使纳税人实质减税、持续减负,让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成为湖南发展的重要软实力。 来 源:中国税务报
发票抵扣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经常事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等问题受很多因素影响,本文就相关国家法规进行梳理,助您更好的掌握发票抵扣问题。 一、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二、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抵扣,应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第一条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如何抵扣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二)扫描认证。 注意:认证相符或进行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纳税所属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抵扣凭证 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五、票面开具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六、抵扣期限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 七、逾期的规定 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15种不得抵扣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三)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四)用于集体福利的 (五)用于个人消费的 (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七)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八)购进的贷款服务 (九)购进的餐饮服务 (十)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十一)购进的娱乐服务 (十二)失控发票 (十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十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五)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九、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1.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十、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保存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规定,抵扣联也属于发票,应该存10年。 编辑设计:湖南税务 来 源:中税答疑
【利好】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最新政策来了! 湖南税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6月25日 编辑设计:湖南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提醒! 6月30日后这类纸质发票不能再用于抵税,要抵扣得这么做 湖南税务 6月已经接近尾声,马上迎来了7月! 在此小编要提醒一下各位 6月30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用于抵税,用户如需抵扣税款,需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这是什么意思呢?且看政策解读。 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月30日后,您需要使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来了~ 怎么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呢?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二条规定: (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一张图带您轻松开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后,怎么验证真伪呢? 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查验时效为最近1年内的增值税发票,详情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通行费电子发票能不能正常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5〕84号)公告,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与纸质发票相同,可以正常报销。 通行费电子发票如何抵扣?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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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今日统一挂牌,国地税合并迈出关键一步。 6月15日上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前期做好统一思想、顶层设计、动员部署等工作的基础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与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吉宁共同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揭牌 在举行庄严的升国旗、唱国歌仪式后,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和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吉宁共同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揭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张敏,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工出席挂牌仪式。王军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对党中央、国务院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北京及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对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关心理解,对北京和全国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近期所做的扎实有效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王军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省级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和统一挂牌为契机,继续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全力打赢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攻坚战,努力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深入践行“机构改革,服务先行”理念,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以新担当新风貌展示新形象新作风,携手共创新时代新税务的美好未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安排,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将按照先挂牌再“三定”、先把省局改革做稳妥再扎实推进市局及县局改革、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划转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顺序推进。此次省级新税务局挂牌后,在7月底前,市、县级税务局将逐级分步完成集中办公、新机构挂牌等改革事项。 为确保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改革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一整套以“总局党组+各工作组+联络督导组+纪律检查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机制体系;制定了“改革方案+配套办法+操作文件”三个层面的制度规范体系;健全了全体税务干部上下沟通交流的信息体系,通过开通12366机构改革专线、开设“我为改革建言献策”专栏等方式征集建议、凝聚共识。上述三大体系将全力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精细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把服务好纳税人作为推进税务机构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想纳税人所想、帮纳税人所需,集中制发了《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制度文件,推出了“一厅通办”“一键咨询”“一网办理”等一系列为民便民利民举措,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依法清理了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了政策执行口径和执法标准,增强税收政策确定性。截至目前,除专业办税服务厅外,全国9365个办税服务厅已实现了“一厅通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实现了“一键咨询”,为逐步提升社会和纳税人获得感打下了坚实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在当天挂牌仪式上一致表示,一定坚决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以省级新税务局挂牌为动力,进一步扛牢抓实改革主体责任,细而又细、实而又实地做好下步改革工作,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实际行动展现新税务机构的新作为、新风采。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春生、汪康、孙瑞标、任荣发、王陆进,总审计师刘丽坚分别出席了有关省市新税务局挂牌仪式。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国家税务总局派出的联络督导组负责人、省级新税务局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了当地挂牌仪式。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3日
以下是一位有着多年财务经验的财务人,尝试着根据自己的财务管理思想归纳而成的体系,总结下来就是十句好记的顺口溜,大家可把它可用于部门开会或者培训时用,也可以将它作为部门内部考核的标准之一。 01、一个核心明确目标,资源聚焦知行合一 以“价值管理”为核心、以提升创造公司、团队、个人的价值为已任!明确目标以后,最为重要的是调动一切资源(人力、物力、财力)聚焦核心,配合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采服最大量的行动,做到知行合一! 02、两个职能精准定位,换位思考海阔天空 以对业务及营运的理解为基础、以沟通为手段、在服从于公司整体战略的指导下强化“服务”与“控制”职能。换位思考、以服务先到那里,控制就随之到那里!“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 03、三张报表纵观全局,三条主线逐级延伸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三大报表纵观全局;资产负债表以科目清理为主线、以财务管理六原则为指导展开,损益表以管理会计、预测、规划控制、责任考核为主线展开分部核算、分部考核,现金流以资金管理与责任考核相结合为主线,现金为王。 04、四型财务层层推进,四方并举追求卓越 内部管理有层级,各个层级的侧重面有所不同;核算层为服务沟通型,管理层为规划控制型、部门与领导关系层为决策支持型、对于整个公司而言是价值创造型。先做人,后做事,再做账,适度做秀! 05、五S清理持续进化,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要以多年形成的“科目清理”“月度演示”为基础、配合公司“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导入,以PDCA为基本方法形成财务的“进化论”。 06、六大原则内功心法,六少六多方式论剑 六原则:收支积极平衡、利益关系均衡原则、资源合理配置、分级分权管理、风险收益均衡、成本效益原则。 6少6多: ①少讲这样不行、多讲如何能行; ②少发工作牢骚、多提解决方案; ③少做口头汇报、多做量化追踪; ④少些随机应变、多点事先规划; ⑤少些私下议论、多点公开提示; ⑥少些自我中心, 多点主动反馈。 07、七子狠抓夯实基础,打造自身核心能力 引入联想基础管理的七大基因、结合自身特点根植于财务管理体系: ①竖旗子→经营理念(市场、消费、产品导向)。 ②选才子→人力资源开发;人无完人,在检查中进步,在检查中达成共识,在检查中识别真人才。人才的识别标准:态度、能力、忠诚度!三者缺一不可! ③洗脑子→企业文化建设、打造具有迅达特色的、个性分明的财务文化。 ④调位子→组织结构与组织流、以独立委派+公司制+职能分工+独立督导的矩阵式组织结构保证纵横交错的体系。 ⑤定框子→狠抓制度、流程、职责、手册等的建设。 ⑥补漏子→信息化、 ERP系统深化 ⑦分票子→目标、激励、考核。 08、八字三分牢记心中,立身立业永不过时 八大”会计核算原则、财务管理“天龙八步”、财务“八荣八耻”、三个“八”对应财务中心以女性为主的3.8女性团队的职业特征与个性: 会计核算八大原则:及时、相关、可靠、可比、可理解、重要、谨慎、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的立业根基。 天龙八步“方法过程论”: ①明职责(与上级、平级、下级沟通); ②定标准(标准提升到标杆、对标管理); ③填模板(找到做事的方式、方法、执行); ④找异常(通过对比手段来分析异常); ⑤勤沟通(换位、了解业务部门); ⑥打补丁(回到原点,修订制度或流程); ⑦早规划(放眼未来、预防或计划); ⑧锁结果(态度:绝不放弃)。 财务“八荣八耻”: ①以规划预防为荣,以忙乱应付为耻; ②以及时准确为荣,以拖延含糊为耻; ③以结果控制为荣,以借口牢骚为耻; ④以模板标准为荣,以随心所欲为耻; ⑤以坚守底线为荣,以听之任之为耻; ⑥以主动参与为荣,以事不关已为耻; ⑦以积极沟通为荣,以被动自闭为耻; ⑧以持续改进为荣,以抵制改变为耻。 09、九九归一精神聚众,“动力车组”完美团队 企业、团队的组织与管理,无论是“产、销、人、发、财”背后站着的都是人,企业的管理归根到底就是对“人”的管理、而对人的管理最难的是思想的统一、所以要在团队中形成共同的价值观、愿景、使命来形成一个无形的磁场来形成一个有序的思想体系。 没有完美个人,只有完美团队;用人所长方能打造优势互补的完美团队。“动车车组”的团队是我们的目标,老式火车已在慢慢的淘汰,动车已在全国慢慢起用,为什么要用动车,缘自动车的每节车箱都有动力,而不是象老式火车只靠火车头来带动,这个概念引进到我们的财务团队建设中来,言下之意就是要各级人员要发挥每节车箱的动力作用,在总动力的带动下,整体发力。快捷、稳健的向前跑。 10、十年财务十点体会,互通有无教学互长 1、找准位置,明确目标,建章立制,完善内控; 财务集中反映了整个公司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在整体信息取得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也就决定了财务对公司管理决策的支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财务管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为适应公司发展以及人员流动,保障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应不断的对照其他公司的内控制度体系,完善我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堵塞管理漏洞。 各子公司的财务制度,要求整理为一个WORD文档(不要多个文档),分类编制目录并建立索引,如有更改或补充应在此处进行修改。 2、现金为王,关注回款,清产核资,处理潜亏; 财务管理中“现金为王”、有效供给资金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基本条件,资金对于企业的重要性,犹如人体对于血液的需要,在财务管理中是极为重要的一环。如果,资金跟不上来是,对于银行、供应商、职工工资的付款信誉影响极坏。要求每周一上交“发货回款以及资金占用情况表”及时预测未来资金状况。 债权债务的往来款项必须取得对账单或欠条。呆、坏账要注明最后交易日期以及责任人。实物资产进行账存与实存对比的盘底,对差异进行处理,这项工作需要常抓不懈。 针对现金管理中将一些未经批准的开支挂在现金账中不上报的“假盘底”现象,特别规定驻外机构现金在结账日全部存入银行,备用的现金在下一个核算月度第一天取出,现金归零不允许保留余额。并出具银行调节表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 对于呆、坏账、呆滞物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全部列出,但是主要针对长期挂账的未处理的费用以及其他性质的亏损)进行分类清理并在每季末(下月20日前)列表汇总上报。 3、公正公平,坚持原则,对外公关,理顺关系; 财务工作大多涉及到各方利益分配的协调,保持公正公平,坚持原则是立身之本。 财务人员既代表股东利益,同时应当成为各公司负责人的好助手与公司决策的支持者,提高服务意识与办事效率,以促进业绩增长为前提,尽到应尽的监督职能。 争取做到股东信任,总经理依赖、其他职能部门理解与支持 4、诊断保健,及时预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 4.1、明确控制关键点,所有事项必须设置复核,防止差错; 各子公司中特别是销售公司,远程管理的多组织机构独立核算模式,管理难度较大,核算要不出差错,强调的是高度的统一性、承前启后的连续性、不折不扣的执行力。特别是:分支机构奖金、提成、返利、涉税事项的账务处理、前台发货单与收货入库单数量、单价核对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促销品配赠复核。 集团与销售公司收发货数据的复核、销售公司发各分公司或客户的收货核对,集团间各子公司间收发货物应在第二天及时核对,时间拖久了就很难查清楚了。 4.2、工作要有预计性,以防为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对于软件备份数据丢失、毁损,电脑病毒破坏、错填账号付错款、动产转让不办手续不记往来导致多付款、工程款多付、应付款多付、预付款无发票无法核销;货币资金安全(包括内盗)、坏账、超信用发货、存货毁损防火防盗、账务处理不规范导致税务罚款等情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特别是对于工商税务检查可能涉及的,进场费、个人提成、回扣、返利、奖金等敏感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并一定要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落实。此类问题的发生可能对公司形成极不利的损失,也会对整个财务部的工作成绩形成毁灭性的打击。切记! 5、科学分工,责任到人,不断完善,操作手册; 5.1、主管人员要对下属进行科学而明确的责任分工、以文字的形式确认下来(例如该科目归属何人管理,具体的工作任务应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但是,授权不等同于授予责任,当出现问题与差错时要找出差错原因,勇于承担责任,不要相互推诿。 5.2、各工作岗位的财务操作流程手册要求配套操作界面图(具体办法如下:在软件操作界面中按一下键盘右上角的Prscrn sysrq键,切换到WORD界面,点右键按粘贴,可以将软件的界面图粘贴到操作手册中),并配套相应的文字操作要点,注意事项以及工作与其他岗位的配合事项,常见问题分析以及工作经验总结,统一存到以下路径:mshomecw001zyx操作手册;文件名命名为:财务中心****公司*****岗位操作手册;如有后续修改也在上述地址进行修改。 6、积极主动,团队合作;及时沟通,消除误解; 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绪,积极主动的保持团队合作,如有问题未得到上级主管的及时回复或提供解决方案,请务必以邮件或短信的方式时常提醒主管防止遗忘。 涉及价格、促销等营销政策、近期工作安排、分支机构人员变动、机构调整、可能存在的问题、其他有代表性质的差错等情况要及时在财务中心内部各个科室内(包括开票组)进行相互通报,以便联动。同时,注意增进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防止理解误差的产生。 7、脚踏实地,深入基层,不折不扣,狠抓执行; 财务易犯的问题是呆在办公室中,不下基层,所以会导致账实分离,只知账不知物。无法深入了解企业运作实际细节。 提倡扎下去的务实精神,可以利用网络手段或深入实地(例如:QQ视频监盘现金或直接将月末现现金全额缴存银行、下实地盘点货物以及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下客户对账预防对账单或欠条造假)检查落实制度情况,不偏听工作汇报,养成注重对已布置的工作任务进行追踪、进行细节抽查的工作习惯。 要将任务落实到不折不扣的100%完成,而不是说:“基本完成”,“差不多”这种模棱两可的结果。 8、核算要求,及时准确,对比分析,差异控制; 数据保证及时准确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定期的同口径对比分析,才能找出差距,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控制管理办法以促进公司完善管理体系是财务价值的最好体现。 9、按周总结,及时提醒,追求完美,永不放弃; 每周一次进行工作小结,及时关注工作质量与进度,确保每月工作任务不要漏项。 对问题不拖延放弃,对遗留或疑难问题建立问题列表,采用消项法来逐步解决。只要不放弃、总会找到解决的办法。 10、强调统一,追求效率,合并报表,纵观全局 财务输出的各类报表,要求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模板,以提高效率。所有报表格式必须统一。 统一往来:各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与分公司或经营部之间的结账前必须认真核对往来,出报表前保证往来一致再结账。并且统一使用规定的科目,不得增设科目及明细。列出集团内各成员以及关联企业的往来明细,签订内部协议,尽可能抵消多户头的往来。 挂对方往来时,应取得对方确认的凭证或签字认可,而不是你做你的账,我做我的账。 统一报表:要求各子公司以及分公司每季终了下月10日前上报统一格式的电子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两年同期对比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表、财务费用),为便于汇总,报表格式不允许改动。集团公司以及销售公司总部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5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了界定,并针对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要求。 (一)对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通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分为授信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并对两类业务分别进行了界定。 (二)对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已有监管要求、加强重要环节风险控制、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育合规文化等。 (三)针对跨省交易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票据交易,限制风险较大的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四)针对跨省授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以及建立内部协同控制机制等。 (五)强化跨省票据业务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测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问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降低跨省票据业务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有利于减少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如何界定跨省票据业务? 答: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共5条,包括对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对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提出监管要求、针对跨省票据交易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针对跨省票据授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和强化跨省票据监管等五方面的内容。 三、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通知》首次针对跨省票据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并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建立分支机构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21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五、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发现大额往来和异常波动等情况应及时提示风险;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针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各类票据业务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健全内控,堵塞漏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问1: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符合税务总局2018年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问2: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18号公告第四条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相关进项税额在计入该科目时,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经稽核比对相符并且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对于转登记日当期及之前已经发生应税行为,但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在途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取得之后,也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发票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在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问3: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但是,上述出口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并且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4:如何判断转登记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属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 答:最直接的方法是,看看这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是否在转登记日当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如果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不晚于出口企业转登记日当期最后一天的,就属于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这里提到的“当期”,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判断: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为了便于理解,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A企业是以一个月为一个增值税纳税期的出口企业,在2018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A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在2018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则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关出口日期的确定,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也就是说,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其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是2018年5月31日(含)之前的。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是2018年6月1日(含)之后的。 问5:转登记出口企业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或免退税的进项税额? 答:转登记出口企业尚未申报抵扣或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在处理上应符合18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目前的信息系统设置,出口企业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需要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后,才能办理免退税。 问6:转登记出口企业如何准确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转登记出口企业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如果该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或者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都可能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同时,作为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出口退运、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等情形的,也会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上述任何情况需要变动“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出口企业都要据实调整,准确核算。 问7:转登记出口企业结清出口退税款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转登记出口企业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如果转登记出口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还需要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出口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问8:转登记出口企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答:出口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将退(免)税计算方式重新改为免退税或免抵退税。对于上述企业,税务机关将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进行管理。 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的辛勤劳动和诚信纳税,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湖南省国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降低两档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部分行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的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这是在营改增基础上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进一步举措,从直接减税、公平税制、减少对企业的资金占用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税负,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预计这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今年将为我省一般纳税人减税超过100亿元。 为确保纳税人从5月1日起充分享受增值税改革的减税红利,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迅速行动起来,落实相关政策,积极做好纳税人申报、开票等培训辅导工作。欢迎您与主管国税机关取得联系或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同时,也诚挚希望您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 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在这春意盎然的美好季节,税务人和纳税人一起迎来了减税改革的阵阵春风。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同努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谱写新的篇章。 湖南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明权 2018年4月28日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系列措施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纳税人准确掌握政策要点,切实将减税政策落到实处,日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王建平针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5月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问:公司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后需补开发票,应该按什么税率开票? 答: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 5月1日后按原税率补开发票的销售额应在2018年5月之前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如何实现升级?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一般情况下,本次税率调整涉及的开票软件升级,纳税人可选择采取在线升级或手工升级。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按照提示完成升级操作。 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否有相应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第四条规定,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问:如何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该文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问:出口退税的码库何时升级? 答:我们在4月底会对出口退税商品代码库进行升级,5月1日开始正式使用新版本的码库。 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由于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 2018月5月1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也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转登记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答: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问:转登记后,从何时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申报?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某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7月份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改为按季申报,则该纳税人7月税款所属期仍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缴税,从8月起,改为按简易办法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问:转登记后,纳税人需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吗?是否可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转登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应重点注意什么? 答:一是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如果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又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即500万元),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